雲林縣虎尾鎮中溪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112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
壹、依據:
依據教育部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。
貳、目的:
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
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
效,特訂定本使用規範。
參、對象: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。
肆、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
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伍、校園內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定:
一、教職員工:
(一)學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與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
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三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
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二、校外人士:
(一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三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
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三、學生:
(一)行動載具使用,係為方便學生於校園學習及與家長聯繫、溝通;不得為
聊天、拍照、攝影及傳簡訊、上網、玩遊戲、上課聽音樂等非正常學習
使用正途。
(二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可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予關機;若有
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須經導師或學校師長同意後,方可使用。
(三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四)校內各種考試期間,除另有規定外,不得攜帶行動載具進入試場。
(五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
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(六)學生行動載具須經申請同意(申請表附件一)後,方可攜帶入校,並請自
行妥善保管。若有遺失,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。
(七)為維護用電品質及安全,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。
陸、基於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),建議使用行動載具注意事項如
下:
一、使用行動載具溝通時,儘量以免持裝置(如耳機或擴音)溝通,避免將
載具貼近頭部及身體。
二、於通訊不良或電池之蓄電量即將用罄情況下,應避免使用。
三、行動載具建議用於緊急需要時,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、Line 代
替,避免長時間使用。
柒、違規處置:
一、學生違反學校「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」,或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
到校時,學校得予口頭告誡或暫時保管行動載具,保管時間不超過當日
為限,並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發還學生,累犯則通知家長或監護
人到校領回。學校調查行動載具違規(法)等相關事宜時,學生及家長有
義務配合調查。
二、若使用行動載具違反民、刑事責任,肇生法律問題,概由當事人(教職員
工、校外人士、學生)自負相關責任,學生並得按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
辦理議處。
三、校內各種考試期間,私自攜帶行動載具進試場者依違反考試規定論處。
捌、本規範經教師、家長、學生代表討論訂定,並經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
施,修正時亦同。